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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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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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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二章 建立用地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六章 建筑高度
第七章 高层建筑的面宽控制
第八章 绿地
第九章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
第十章 建筑景观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那么
附录三 市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方法"及有关法规、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立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立、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容,应符合省现行法律、法规、规和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建立用地
第四条 城市建立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根本原那么,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立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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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R—居住用地;
〔二〕C—公共设施用地;
〔三〕M—工业用地;
〔四〕W—仓储用地;
〔五〕T—对外交通用地;
〔六〕S—道路广场用地
〔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
〔九〕D—特殊用地
第五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宅、职工集资住宅建立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配套效劳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交好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拟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他用地有穿插的用地。
第六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效劳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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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效劳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业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播送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设施用地〔纳入居住用地〕。
第七条 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办公用房、少量非经营性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该用地应归入R。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根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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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