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红线及执行说明
一、安全管理红线
(一)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
(二)虚报、假报探放水钻孔量。
(三)测气员、安监员、探放水人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
(四)严重违章放炮。
(五)井口20m范围或禁火区域内及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六)人为破坏风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施。
(七)“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
(八)无防治水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执行措施要求进行采掘活动的,或有突然出水等透水征兆没有及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
(九)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十)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及立井井口闭锁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提升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违章乘坐无轨胶轮车;乘坐皮带;带电作业。
(十一)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
(十二)擅自调整供电系统保护整定值,造成越级跳电的,或违反“谁停电、谁挂牌、谁摘牌、谁送电”停送电制度的。
(十三)人为破坏安全行车、行人标志的,井下违章驾驶运输车辆的;铁路职工钻车底的。
(十四)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的。
(十五)年度内触犯较严重三违(见附件8),累计达到3次。
(十六)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为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十七)铁运公司擅自拆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的;擅自使用无劳务合同人员进行作业的。
二、安全管理红线执行说明
(一)第一条红线中“瓦斯超限作业”,系指: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隐瞒瓦斯超限”,系指:未按要求统计上报瓦斯超限。
(二)第二条红线中“虚报、假报探放水钻孔量”,系指:所报探放水钻孔深度、钻孔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20%及以上。
(三)第三条红线中“测气员、安监员、探放水人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系指:
测气员空班漏检或检查数据造假;安监员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不汇报、现场不及时督促整改的;探放水人员对实测数据、钻孔实际参数造假。
(四)第四条红线中“严重违章放炮”,系指:
1、裸露爆破,或者炮眼封泥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放炮不属此范围);
2、不执行“一炮三检”;
3、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
4、违章处理瞎炮、残炮;
5、井下不使用放炮器放炮。
(五)第五条红线中 “井口20米范围内”系指:从井口边沿线外延20米范围。“禁火区域”系指:易燃物品的集结地点(油库、卸油站台、加油柱),禁火区域。
(六)第六条红线中“人为破坏风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施”,系指:
1、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被损风门正常使用时的30%的;
2、私自撤除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设备零部件,造成其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
3、蓄意破坏通信联络系统造成局部、矿井通信联络中断的;
4、蓄意破坏人员定位系统造成其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
(七)第八条红线中“突然出水等征兆”,系指:炮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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