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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系统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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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
〔2015年11月27日某某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如此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保护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维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水法》、《中华人民某某国防洪法》、《中华人民某某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入海河口、水库库区、湖泊、行洪区、蓄滞洪区)的规划、保护、整治、利用、监视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河道保护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如此,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河道规划、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监视检查,建立河道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河道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统一管理和监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X围内做好河道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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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保洁和清淤疏浚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依据国家等级标准划分为五级,并按照如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一级河道闽江(某某至入某某)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视管理;
  (二)二级河道沙溪(永安市西门桥至某某西溪口)、九龙江下游(北溪从浦南水文站至入某某、西溪从X店水文站至汇流口)、某某(双溪口至某某口)、富屯溪(光泽东西溪集合口至富屯溪口)、建溪干流(南浦溪、崇阳溪集合口至某某东溪口)以与三级河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视管理;
  (三)四级河道、五级河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视管理。
  三级、四级、五级河道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段长度以与流域面积等内容。
  第八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资、科学研究、环保志愿行动等方式参与河道保护与治理。
  对在河道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破坏河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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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与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普与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等根底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河道规划
  第十一条 河道规划包括河道岸线、河道与入海河口整治、河道采砂等专项规划。河道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江河防洪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江河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河道岸线规划,涉与通航河道的,经征求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以与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编制河道岸线规划应当注重河道自然岸线的保护、恢复和安全生态水系的建设。经批准的河道岸线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应当进展专题论证,调整的区域河段河宽不得小于原有河宽最小值,涉与通航河道、湿地保护的,经征求交通运输、林业、海洋渔业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涉与岸线规划重大调整的,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批准调整方案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河道整治规划,涉与通航河道的,经征求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以与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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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符合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以与其他有关技术的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河道岸线、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供水、防洪排涝等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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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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