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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付经济补偿金及加付赔偿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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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付经济补偿金及加付赔偿金
加付经济补偿金及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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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付经济补偿金及加付赔偿金
加付经济赔偿金与加付赔偿金
话题的引出:在《劳动合同法》实行从前,对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酬劳、未依法支付
排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等违纪行为,有加付经济赔偿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行此后,一方面
因为《劳动合同法》没有加付经济赔偿金的规定,但明确有加付赔偿金的规定; 另一方面因为劳动
者专业知识的不足,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既有提出加付经济赔偿金的恳求, 又有加付赔偿金的
恳求。由此,带来了加付经济赔偿金、加付赔偿金应该怎样办理的难题。以下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张某于2010年12月21日申请仲裁,称:经所在用人单位纺织企业提出,两方于
2010年4
月12日磋商排除劳动合同并签署了相应的协议,但纺织企业未支付排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后经
多次向企业索要,企业仍以各样原由推却。故不得不申请仲裁,恳求:1、企业支付磋商排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万元;2、加付50%的经济赔偿金万元。
纺织企业对张某所称均未表示异议, 赞同支付磋商排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 但辩称《劳动合同
法》没有加付经济赔偿金的规定,张某加付 50%的经济赔偿金的恳求缺少依照,恳求仲裁庭不予
支持。
一、加付经济赔偿金的规定能否有效
加付经济赔偿金的主要依照系原劳动部《违犯和排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方法》(劳部发
[1994]481 号)。文中第十条明确“用人单位排除劳动合同后, 未按规定赐予劳动者经济赔偿的,
除全额发给经济赔偿金外, 还须按该经济赔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赔偿金。 ”该文件
系原劳动部依照《劳动法》拟订的规范性文件。《劳动合同法》实行此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 《劳动法》的有关配套文件进行了清理, 取消和宣告无效了一批规范性
文件,但上述文件未在取消和宣告无效范围之内。
但是,实践中有一种看法认为:即使该文件仍旧有效,也仅能合用 2008年1月1日从前用
人单位的相应行为,2008年1月1日此后因为《劳动合同法》的实行,加付经济赔偿金的规定已
经被加付赔偿金的规定自然代替(备注 1)。原由是《劳动合同法》未有加付经济赔偿金规定,而
是在第八十五条明确“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时支付劳动酬劳、 加班
费或许经济赔偿;劳动酬劳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 应该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 责令
用人单位按对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依照劳
动合同的商定或许国家规定实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酬劳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支付劳
动者薪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排除或许停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例定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也就是说排除或许停止劳动合同, 未依照本法例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
偿的,用人单位所应该肩负的法律责任是加付赔偿金, 而不再是加付经济赔偿金。对这类看法, 笔
者认为有待商议。
加付赔偿金的规定其实不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劳动法》有相应的规定。《劳动法》第
九十一条明确“用人单位有以下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之一的, 由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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