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积分入户申报管理活动策划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实行国家、省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系列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劳动力要素合理流淌和优化配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积分入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给予肯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符合现行入户政策的,仍根据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公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详细实施积分入户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化、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城管执法、卫生健康、住房保障房管、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消防救援、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积分入户相关工作。
第五条 根据本方法规定的积分规则,申请人积分累计达到75分,即符合入户条件。最终入户名单由市公安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及网上申请平台向社会公布。
其次章 申请及办理流程
第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参与积分入户:
(一)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居处(含合法租赁住宅用房);
(二)参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四)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七条 积分入户申报审核工作实行季度申报制,分为申报、核查、复查、公示和入户办理阶段。
第八条 积分入户申报时间为当年3月、6月、9月、12月1-10日。申请人可通过网络和窗口两种方式提交。网络申请通过武汉公安微信公众号,注册登录武汉市积分入户信息平台办理;窗口申请由各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户籍窗口受理,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九条 受理申请后,公安部门将申请人信息发送至相关部门和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赋分结果。市公安部门依据审核结果,对拟入户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条 积分入户申请受理后,积分分值发生改变的,在办理周期内,分数不作调整。申请人所得积分分值当次有效,下次申请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对申请受理、审核等有异议的,申请人在相关部门审核赋分工作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可向受理、审核部门提出申诉,相关部门核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相关部门应当刚好予以订正。
第三章 积分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积分入户指标体系由加分指标和减分指标组成。
申请人总积分=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分指标积分的累计积分。
第十三条 加分指标中单项指标内的各项积分不重复计算,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根据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四条 积分入户加分指标及分值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一)合法稳定居处指标,最高分值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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