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撮镇镇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事项决策、执行、实施过程中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维护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现制定撮镇镇重草案不予审议。
“重大项目”评估的责任主体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将根据风险评估程序评估审查通过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并提交给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未提交评估报告的,应限期补报;延期不补报的,一般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对已批准未启动的重大项目,在启动实施前,由项目所在地实施评估,形成《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重大活动评估的责任主体要在重大活动工作方案提交时,一并提交《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由活动牵头组织部门提出评估意见。
第五章 风险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联的密切程度和社会稳定的风险程度分为重点评估或一般评估。
(一)一般评估适用于评估责任主体认为涉及面较小或稳定风险较低,不会引发群众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大事项。
(二)重点评估适用于评估责任主体认为社会稳定风险较大,有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一般评估由评估责任主体落实专人对重大事项的综治、公安、司法进行先期预测评估,通过收集资料、摸清情况,分析隐患、畅通信息,落实维稳信访责任,确保各类风险早预防、早化解,并形成《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重点评估由评估责任主体牵头成立评估工作小组,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任组长,具体组织实施评估工作。评估工作小组由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业人员、群众代表、社会知名人士等参与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凡是涉及第七条所列事项,评估责任主体认为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应确定为重点评估事项。通常由评估责任主体分管领导提出,经主管领导确认,并以书面形式送镇综治办备案。必要时,可由镇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指定重点评估事项。
第十五条 重点评估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确定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经确定列入社会稳定风险重点评估的重大事项,责任部门要及时制订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组织形式、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广泛调研论证,预测预判风险。根据实际情况,评估责任主体要采取专家咨询、专题座谈、抽样调查、实地勘察、公示公告、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综治、信访、司法等部门意见,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和相关利益群体代表的利益诉求,并对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力求准确判定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
(三)科学评估分析,形成评估报告。评估责任主体对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稳定风险逐项进行分析预测,特别是对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涉及的对象、范围、反映的问题和激烈程度作出综合评判,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形成《社会稳定分析评估报告》,对稳定风险作出风险很大、风险较大、风险较小的评价;对重大事项的实施提出可实施、可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宜实施的建议。并根据稳定隐患,制定应对策略和应急预案。
(四)审查评估报告,建立备案制度。评估责任主体应在评估结束后10内将《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报镇评估工作领导小组。镇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镇级重点评估事项,通常在接报后20日内,由组长或副组长牵头组织召开评估事项风险审核会议,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审核意见报镇党委、政府审定。党委政府根据责任部门提交的决策或实施方案、《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评估领导小组审核意见,审查决定重大事项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镇级重点评估事项由党委、政府作出审查决定。各评估责任主体应及时将《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和审查决定送镇综治办备案。
(五)加强情况沟通,落实维稳措施。对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评估责任主体要主动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综治办、信访办要加强信息的收集研判,积极做好相关部门、单位协调工作,督促落实降低风险、化解矛盾的措施。对存在较大矛盾和稳定隐患、经评估认定暂缓和暂不实施的事项,要及时调整、完善方案,化解矛盾,积极创造有利条件。
(六)坚持全程跟踪,实行动态评估。重大事项经分析评估付诸实施后,评估责任主体要不间断地听取基层反映,及时发现新的风险隐患,跟进对策措施,确保评估事项顺利推进。评估责任主体和维稳、信访部门要坚持对评估事项全程跟踪,进行动态的检查和评价,及时预防和化解新矛盾、新问题。
第六章 稳定风险调控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在评估过程中,评估责任主体发现事项存在引发较大风险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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