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记录
序号
版次
修订日期
修订内容
实施日期
备注
0
C0
20091221
换版
20100101
1
C1
20110412
变更样品保存时间
20110412
。
编制
审核
核准
目的
为规范原辅材、产品留样的控制,确保能够及时对原辅材料、产品外观及卫生质量稳定的监测,特制定本规定。
范围
本公司所用的原辅材料、成品。
3. 产品、原辅材料留样的实施:
质量部设立产品留样室,建立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新调试样品留样管理制度。
原材料留样有原材料检验员进行,在每批材料进厂后取样,并将检验报告随样品存档;半成品及新调试样品留样有过程检验员进行,在产品生产过程中随时取样并将对取样产品技术参数随样品存档。
质量部建立产品留样台帐,取样员须严格按照各类要求仔细填写。
产成品取样一般为3包,分别在生产前、中、后期各取1包,新调试样品可根据情况多取。
材料及成品应按批号留样。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新调试样品留样应保存5年(保质期+2年)。
4. 留样观察
留样材料或产品储存条件要和产品要求的存放条件相一致。
产品留样期间如出现异常质量变化,应及时填写留样产品质量变化通知单报质量部,由质量部经理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呈报厂长。
在正常留样观察期间,每季度抽取部分样品进行受潮、异味、变色、吸水性能和卫生指标的稳定性试验。
对市场有投诉或有信息反馈产品及材料要根据要求进行试验。
稳定性试验结果要详细做好记录,并将试验结果与取样时的技术参数进行对照,出具分析报告。
6. 相关文件
《不合格的控制程序》 HLJ/QP-15
《原辅材检验规范》 HLJ/QI-质-02
《原辅材料质量验收标准》 HLJ/QI-质-01
《过程检验规范》 HLJ/QI-质-03
《最终检验规范》 HLJ/QI-质-04
《微生物检验规范》 HLJ/QI-质-05
7. 记录
《产品留样台帐》 HLJ/QI-质-59
《微生物检验原始记录》 HLJ/QR-质-08
《微生物实验室仪器温度记录表》 HLJ/QR-质-09
17产品留样规定0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