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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法及城乡规划法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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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法与城乡规划法的比较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比较 (自董华磊075110XXXX以
来,《城乡规划法》正式取代《城市规划法》,成为指导城乡规划的新
法律首先,审视当前背景,讨论《城市规划法》的局限性,然后讨论
《城乡规划法》的进展关键词 :城市规划;城乡协调;公众参与 1。背
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计划管理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
乡二元结构的规划管理体制,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方式不再适应实
际需要;
2。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 不顾环境资源和经济条件的承
载能力,随意改变规划,批准开发建设,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
3。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需要提高。 一些地方在规划和实施过程中
缺乏充分的专家论证和广泛的社会参与。
4。农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一些现有计划未能反映农村地区的特点,
难以满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土地浪费严重。 5.
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区域密集城市群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统筹
规划和协调,避免基础设施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度和投资体制的改革,现行的规划和实施制度需要相应调整。
7。城乡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一些新的特点。有必要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2,《城市规划法》的历史局限性1。立法观念滞后,法制化程度低《城市规划法》诞生于“国家本位”和“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时代。
城市规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延伸 ”,反映在《城市规划法》第一条
中:“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制定城市规划,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当时,政府是城市建设活动的主体。地方各级政府有很大的发展自主权和资源配置能力,具有很强的经济功能。《城市规划法》也没有明确界定“书面规划”和规划管理之间的约束关系。
“一书两证”规划建设管理制度的实施,赋予政府在规划审批和实施的各个阶段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城市建设极易受到各种干扰,容易滋生腐败,不可避免地法制化程度低。,但政策意义更典型。
城市规划不仅是一项简单的工程技术工作,也是市政府表达空间发
展政策的工具和手段。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看,城市规划是政府应对
市场失灵进行公共干预的具体手段之一。这种干预涉及社会利益的调整和效率与公平的平衡。因此,不仅要有基于价值判断的“公共政策”取向,还要有法律的授权和制约。《城市规划法》制定期间,各地规划技术力量相当薄弱,发展极不平衡。《城市规划法》以
这一强有力的技术原则为基础,为确保规划的技术底线,在明确规
划的内容和方法方面投入了大量空间,包括过多的技术解释。例如,
关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第 19条提出了“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规
模、城市的主要建设标准和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
种建设的总体安排、城市综合交通系统和河流、湖泊和绿地系统、各
种专业规划以及近期建设计划 ”的要求总体而言,《城市规划法》技术
色彩浓厚,政策含义模糊,不能很好地反映公共政策的方向。
“公众参与规划”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我国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力。城市规划涉及公民的切身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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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