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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元以上(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的新建工程,经管委会认定,除对企业所缴纳税收按照园区税收政策奖励外,竣工投产后对引进人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形成额一次性奖励现金40万元另附加奖励商品房一套〔奖励房产价格以当时平均商品房价格为准〕。
〔五〕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亿元或外资5亿美元以上大型工业工程,奖励由园区管委会实行"一事一议〞。
〔六〕凡引进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工程、引进世界500强、年上缴税收3000万元以上、可提供就业岗位2000个以上的企业落户园区的,另给予引进人3万元至10万元特殊奉献奖。
第六条 奖励兑付的条件
〔一〕原那么上工程必须竣工投产后,方可验资并计算招商引资奖金。但对当年未能竣工投产,而固定资产投入已到达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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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上的工业工程,可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50%的奖励;工程全部竣工投产后,再对剩余局部给予奖励。
〔二〕园区管委会在接到引资人或引荐单位提供的招商引资有效证明材料后〔见附表〕,由招商部进展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报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财务部对工程进展联合会审,对审核通过的奖励事项,报园区管委会领导办公室批准后兑现奖励。
〔三〕园区管委会收到申报后,在一个月对申报材料进展审批,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
〔四〕引资人的奖金,资直接以人民币支付,外资按批准奖励当天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五〕奖励金在引进工程正式投产后一个月发放。
第七条 纺织工业园所属工作人员职责围的招商引资不属于本方法奖励围。
第八条 违反本方法,采用虚构事实等欺骗手段领取奖励的,经园区考核小组核实后,追回全部奖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方法由市新兴纺织工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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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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