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50603( 颁布时间) 19950603( 实施时间)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6号( 文号) 陕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置国有企业中的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 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第三条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应当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等措施,扩大安置渠道。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 拓展社会安置渠道,优先安置符合用工条件的富余职工。第四条企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应当承担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的任务。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 在资金、场地、原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第五条由企业安置到第三产业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富余职工的退休基金、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仍由原所在企业缴纳, 也可以由原来企业和安置企业双方协商确定。职工退休时, 仍回原企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第六条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自开业之日起可在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实行返还。第七条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 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对不服从企业临时安置的富余职工,企业可以辞退。第八条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一年期限以内的放假。放假期间, 由企业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 待业人员可凭单位出具的待业证明,到社会上从事劳务活动或在指定场所从事个体经营。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 经本人申请, 企业可以给予不超二年的假期。放假期间, 第一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 第二年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物价补贴和取暖费照发。假期内含产假的, 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第九条富余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企业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生活费。企业和退养职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 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养期间计算工龄,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十条富余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 在办理辞职手续时,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 根据辞职职工工龄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工龄每满一年, 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第十一条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 富余职工向所在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力市场申请登记, 办理寄存档案、保留职工原身份手续。富余职工联系到新的工作岗位后, 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和其他法定的社会保险基金由用工单位和职工本人按有关规定缴纳, 自谋职业的全部由职工本人缴纳, 其它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由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缴纳上述基金的,不享受有关保险待遇,不连续计算工龄。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 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第十三条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必须裁减职工的, 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可以提前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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