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50123( 颁布时间) 19950301( 实施时间) 粤府[1995]5 号( 文号) 广东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富余职工是指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 调整劳动组织和人员结构后生产( 工作) 不需要并撤原生产(工作)岗位的人员。第三条企业富余职工的安置实行企业自行安置为主, 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第四条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 原企业要给予支持, 工商管理机关应根据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发给营业执照; 上述企业自开业之日起, 税务部门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照顾。对初建期间资金有困难的企业,银行应在筹集资金方面予以支持。第五条对兴办安置富余职工的企业, 各级待业保险机构可按富余职工数适当拨付部分待业保险金给予扶持,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六条实行工效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 在接收安置富余职工后,劳动、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核增其工资总额基数。第七条企业对富余职工在待岗、放假或转业培训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由企业自定,但不得低于当地的待业救济标准。第八条按《规定》第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企业按其本企业工龄每满一年( 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 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偿费, 并按最后一个合同期的未满期限每年加发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补偿。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合同制工人, 按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三条规定办理。第九条按《规定》经企业批准辞职的人员, 在待业期间可参照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重新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原工龄和新参加投保年限可连续计算。第十条富余职工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外出务工的, 可向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挂靠人事关系手续,其原工龄和投保年限可以保留。在外务工期间,继续参加投保的,其投保年限可连续计算。第十一条企业对三次以上不服从正常分配的富余职工,可予以辞退。第十二条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办理停薪留职的富余职工, 不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在停薪留职期间应按规定的标准向企业定期缴纳垫支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并以此计算职工的连续工龄和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停薪留职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具体时间由企业和停薪留职者商定。第十三条富余职工离开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 应继续参加当地退休养老保险, 其继续缴费年限与原有缴费年限合并连续计算并按省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第十四条富余职工中的女工因怀孕或哺育婴儿自愿请长假的, 企业应予同意,一般不超过两年(含法定产假期),个别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延长一年。产假期间的工资按规定发给, 非产假期间( 含延长的假期) 的工资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发给生活费, 但不得低于当地待业职工救济标准, 对有特殊困难的女工, 企业应视其困难程度适当给予补助。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要按在职职工统计计算为连续工龄,并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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