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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日期和文件字号。
6、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7、由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如丧失,应取得原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金额等容,严禁外单位提供的白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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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记帐凭证的稽核。
1、记帐凭证的填制日期、编号、业务摘要是否正确。
2、会计分录是否正确,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3、应加盖的戳记及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是否齐全。
4、现金或银行存款的记帐凭证是否已由出纳员长签名或盖章。
5、除结帐或更正错误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帐凭证所附有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合法。
第十八条记帐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2、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3、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4、应加盖的戮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5、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6、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7、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
8、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十九条帐薄的稽核。
1、各项帐薄的记录容是否与记帐凭证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保证帐证相符。
2、现金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是否认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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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不同会计帐薄之间的帐薄记录是否相符,保证帐帐的相符。
4、各项帐薄记录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过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漏的空白帐页是否注销,并由记帐人员签名或盖章。
5、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转销完的各笔科目余额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各科目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关科目的余额是否相符。
6、帐薄记录发生的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应按规定方法更正。
7、是否按规定定期结帐。
第二十条 帐簿检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各种帐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帐,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2、现金收付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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