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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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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980413( 颁布时间) 19980413( 实施时间) 沈政令[1998]7 号( 文号) 沈阳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饮食娱乐服务行业的环境管理, 防治环境污染,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饮食娱乐服务业是指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宾馆、饭店、冷饮经营场点、旅店、歌舞厅、练歌房、游乐场、录像放映厅、音像制品经营场点、洗染店、美容院、理发店、洗头房、浴池等单位。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环保部门) 对辖区内的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工商、公安、城建、文化、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第五条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安装吸收油烟、异味的设施,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排放高度和位置的确定, 应当以不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为原则; (二) 凡使用 1吨/ 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及各种炉灶的, 必须使用清洁燃料,严禁原煤散烧; (三) 在居民区和居民楼内不得兴办产生恶臭、异味、噪声污染的各种饮食娱乐服务场点。对原有场点必须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四)严禁进行露天烧烤经营活动; (五)使用音响器材的,必须符合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七) 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饮食娱乐服务业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保证原有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原有污染防治设施。确需拆除和闲置的, 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第七条从事饮食娱乐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 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变更登记时,应同时提交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承诺,工商部门对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核发营业执照。第八条排放污染物必须定期向市、区、县(市) 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物排放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申报。第九条排放污染物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第十条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市、区、县(市)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第十一条市、区、县(市) 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应当出示有关证件,被检查者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和弄虚作假。第十二条在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四)、(五)、(六)项, 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 由环保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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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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