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
医疗纠纷事故防范、处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质量,积极防范、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保范处理预案
二、医疗纠纷、事故的处理:
医疗纠纷、事故由医务科、护理部接待处理(节假日由医院总值班负责),必要时相关职能科室、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均要参加。
㈠、医疗纠纷的处理:
因服务态度等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后,科室应认真向患者讲明有关情况,解释有关问题,做好医疗纠纷处理记录(包括病人或家属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诊断、纠纷原因、处理结果等),并将处理经过以书面材料报告医务科、护理部。因纠纷影响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或科室工作时,要立即报医院保卫科。
各科室发生的医疗纠纷应尽量在科室内解决,处理纠纷时科室无权减免住院费用和有关检查、治疗等费用,确有必要者应上报院领导审批。
㈡、行为过失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现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事故时,应当立即向责任医师、科室主任(负责人)报告,科室主任应及时向有关职能科室汇报,并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避免发生损害或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减轻损害程度,同时安排专人保存好有关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要对现场实物封存保留,以备检查)。科室质量管理小组应及时了解事情发生经过,并组织讨论以明确性质,参加讨论人数应多于科室人数二分之一,当事人必须参加。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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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
医务科、护理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分管副院长,并组织有关力量加强补救措施,同时接手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保卫科维护工作秩序,组织人员对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尽快得出初步结论,是医疗事故即按照医疗事故赔偿有关条款与病人或家属协商处理,或双方申请市卫生局进行调解,或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若不能确定事件性质,医院应及时召开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确定性质、等级,并提出处理意见。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有关职能科室应通知病人或家属,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职能科室应建议病人或家属向市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各科室发生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必须于6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相应职能部门.
报告内容应包括:患者姓名、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详细经过、发生原因、性质、等级、采取的补救措施、对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和当事人的处理意见、应当吸取的教训。当事人应写出书面检查与科室“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报告”一起上交相应职能部门。
当事人书面检查内容包括:事件的发生过程、在诊疗过程存在的不足、对事件的认识、应吸取的教训等。
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医务科、护理部要按照规定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将鉴定委员会鉴定材料及个人检查材料归入个人医疗技术档案。
三、医疗纠纷的处罚:
科室发生责任医疗纠纷,根据情节轻重扣主要责任人人民币100—500元,扣科室负责人50-200元,涉及经济赔偿的责任人承担赔偿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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