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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作推荐、证明;
〔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六〕淫秽、迷信、荒唐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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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播送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播送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容进展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展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第十条?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格式由卫生与方案生育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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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第十三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标识、联系式的自设性户外广告,无需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第十五条制止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医疗资讯效劳类专题节〔栏〕目或以介绍安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式等医疗广告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容需要改动或者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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