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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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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2015 年 4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
会议修订通过,将于 201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为贯彻实施新《广告法》 ,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国家工商总局拟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从今日
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
广告。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表示功效、 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与其他药品、 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淫秽、迷信、荒诞的;使用解放
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利用患者、 卫生技术人员、 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等 8 项内容。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2015 新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 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第六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六)淫秽、迷信、荒诞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 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 部门申请。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 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 可延长10 日 。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 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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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琥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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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