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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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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第三条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 及其所属分中心、管理所( 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机构。第四条中心委托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第五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的, 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由受委托银行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第六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行贷款担保。第七条本规程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款。第二章操作流程第八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操作流程: (一) 借款人到分支机构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或从中心网站上下载《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二)借款人向分支机构提交资料。(三)分支机构审批贷款。(四)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合同。(五)受委托银行办理抵(质)押手续。(六)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七)贷后管理。第三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九条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 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缴存住房公积金一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第十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信用良好, 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 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及二手房的, 须出具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出具市(县) 级以上土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的部门出具的鉴定书; (四) 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和公有住房, 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 20% 以上的首付款; 购买二手房的, 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 40% 以上的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 50% ; (五)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 本人及其配偶的收入不足以支持还贷的, 可以由借款人提供第三方担保。借款人还贷能力的计算, 可以包括本人及其配偶和保证人的收入。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贷款本息责任; (六) 同意按照分支机构认可的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的方式进行担保; (七) 借款人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前, 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第四章贷款申请资料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应当向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并如实提供贷款所需资料( 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调解书、购房首期付款发票、建房资金证明原件当场核对后退回借款人)。(一)借款人需提供以下基础性资料: 1.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 2 份; 2.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各 2 份; 3. 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2份; 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离婚调解书复印件 2份; 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 2 份; 4. 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购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全部价款的 20% 首期付款发票复印件 2份; 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购二手房全部价款的 40% 首期付款银行凭条复印件 2 份; 5. 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原件各 2 份; 6.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单原件各 2 份; 7. 借款人购买保障性住房提供第三方担保的,除需提供以上 1-6 项资料外, 还需提供第三方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经济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单原件各 2 份。(二) 借款人除了提供基础性资料外,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还需相应提供以下资料: 1. 购买商品房的, 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份, 商品房开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房产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开发企业为借款人出具的阶段性承诺函原件各 2 份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2. 购买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须提供购房合同原件 3 份,市(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建房的文件复印件、购房名单复印件、建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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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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