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缓就业政策 1、暂缓就业政策的精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2 〕 19号)指出,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人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人学前户籍所在地。”根据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可在毕业当年的 7月 1 日至两年后的 6月30日两年时间内,档案由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免费保管,户口仍留在学校集体户。同时,在暂缓期限内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受应届毕业生的待遇,可以按应届毕业生的身份回到学校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2、办理暂缓就业的对象符合资格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办理暂缓就业。允许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2)派遣前接收单位未正式办理接收手续的。( 3)自主创办企业暂未获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外国国籍生源、港澳台生源、未取得毕业资格、毕业前申请出国(出境)的学生不得申请暂缓就业。( 4)建议户口在生源地没有迁到学校的毕业生,档案不要保留。二、暂缓就业的办理应届毕业生办理暂缓就业手续必须按照严格的程序和时间安排,具体办理时间按照每年通知的时间为准,学生自觉重视申请办理期限,过期将不再进行补办。 1、暂缓就业的申请( 1 )有意向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暂缓就业申请表由各系审核上网登记申报后统一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2)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后提交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 经批准后,打印条形码,发放《暂缓就业协议书》。(3 )学校向各系发放各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条形码和《暂缓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签订《暂缓就业协议书》后交由各系统一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并将条形码贴在协议书上,一份由毕业生本人保管,一份由各系存档, 一份交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由中心整理放入毕业生档案袋后一并交省就业指导中心保管。 2、暂缓就业的取消已申请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7月1日前签订就业协议或要求取消暂缓就业的,由学校直接在网上报送相关信息, 7月上旬到省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报到证;在 7月 1 日以后至学校送档案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前,签订就业协议或要求取消暂缓就业的,由学校统一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派遣手续;在学校送档案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后,签订就业协议或要求取消暂缓就业的,按照暂缓就业协议中相关条款办理。 3、其他规定(1 )《暂缓就业协议书》为三方协议,学校作为协议中的丙方,负责提供用人单位所需的学生(乙方)的表现等鉴定材料。( 2 )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暂不签发报到证。暂缓就业期限届满,毕业生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就业指导中心将其档案寄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学生回校领取报到证及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 3 )暂缓就业的规定与要求,均在《暂缓就业协议书》中有详尽说明,请同学们认真阅读各项条款,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4)2012 开始,报考公务员的条件由原来的应届毕业生修改为要有两年工作经验的人员;因此, 如有意向要备考公务员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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