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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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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
《丽江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8月22日丽
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和资源保护专题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7月26日经云南省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准予登记,登记编号:云府248号。现予公布。
-00六云南省的规定加价征收地下水资源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云南省的规定,执行本城市供水平均价格。
第十九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更换。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鼓励节水技术研究,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二十一条实行地下水取水许可证年度审验制度。
年度审验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取水人法定代表是否变动;
取水标的是否变化;
取水量年内分配是否变化;
取水工程(设施)安装的量水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五)节水设施、废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六)取水和退水地点是否变化;
退水水质是否达到排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表水及地下水资源功能区划定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设珞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
(二)堆放、填埋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
(三)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地下水的水源地补给区和径流区,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不得设络生活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废弃物堆放场或者转运站。已建或者已设路的,应当限期治理、转产或者搬迁。
第二十四条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必须对不同含水层进行止水圭寸隔。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
停采闭坑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地下水突水点采取的措施验收合格后,方可闭坑;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水文监测、地质勘探用于观测的钻孔应当分层止水;其余钻孔应当在勘探结束后封堵;作为监测和取用水的井应当做好永久性分层止水。
第一十六条井内出现水浑、水位大幅度下降或者发生井台断裂塌陷、计量装络失灵等异常情况时,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取水,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报废、闲珞或者未建成的水井,所属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取水许可手续,并按照规定采取封填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二十八条对实施封填的水井,封井费用由取水户承担。封井后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规定期限内未封井的取水户,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强行封井。
第二十九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封井工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市、区(县)成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物价、发改、公安、工商、质量和技术监督、市政等部门组成的督查组,对封井工作进行严格督查。
第三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取水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三)违反审批权限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
(四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核
)不按照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或者对不符合缓缴条件而批准缓缴水
准的;资源费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
(七)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前款第(六)
依法予以追缴。项规定的被侵占、截留、挪用的水资源费,应当
第三十一条规定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
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
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
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
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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