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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银行托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为了规范市级科技研发资金银行托管,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能,根据《预算法》、《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服务网点】托管银行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服务网点。服务网点应当相对集中。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银行服务质量,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对服务网点申请进行审核备案。
第十条【内控要求】托管银行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可信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在对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为项目承担单位提供便利。
(一)全市范围内所有提供托管服务的网点实行统一的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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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完善的托管岗位责任制和资金用款审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规程、审核要求、风险防范等机制。
(三)按照项目建立完善的资金台账,按项目详细记录每笔收支明细。
(四)在资金托管服务过程中发现项目承担单位存在的重大失信行为和风险状况,应及时上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银行和网点退出】托管银行或网点主动退出、被动退出的,或者取消托管银行或网点资质的,其所管理的托管账户应当进行迁移。
第十二条【管理监督】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托管银行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的情况进行鉴证监督,出具评估报告。
对于项目承担单位投诉较多的托管银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况采用提醒、警告乃至取消其托管银行资格的方式予以处理。对于其中涉及违法违规的行为,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托管账户
第十三条【账户开立】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托管银行及网点名录、相关制度文件,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托管银行开立托管账户。每个项目承担单位只能开立一个托管账户,开通网上银行功能,统一接受市科技研发资助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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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银行在开立或确定托管账户时应当核查账户唯一性。
第十四条【账户变更】托管银行账户原则上不能变更,确有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的,拟开户托管银行需报送账户变更申请资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一银行网点优先的原则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账户迁移】托管银行不再履行资金托管的,托管账户资金应当进行迁移。
项目承担单位与原托管银行核对账户资金、项目清单明细,并将账户资金情况、项目文件、项目台账等移交给新托管银行。
第十六条【账户销户】托管账户资金清零后,可以办理销户。项目承担单位的托管账户销户后需再开立账户的,原则上在原销户银行办理,更换开户银行的,需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账户异常】有关机关对托管账户进行查封、冻结、划扣的,托管银行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承担单位纳入风险预警名单。托管账户解除冻扣且无其他违规事项的,将项目承担单位移出风险预警名单。
第四章 资金托管
第十八条【项目拨款】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和银行托管要求,将项目资助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托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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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由托管银行出具的托管账户凭证,并准备项目拨款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托管依据】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项目下达文件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等书面形式,明确项目资金的托管要求,提供给项目承担单位和托管银行。项目资金托管要求包括预算明细、用款进度计划、验收时间和凭证等。
托管银行根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下达文件、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其他相关规定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托管,确认专项资金的收入与审核项目资金的支付。
第二十条【入账登记】托管银行应当为每个项目的资金设置单独台账,单独核算;收到项目资金拨款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到款情况。
第二十一条【使用规则】项目承担单位和托管银行应共同遵守以下资金使用规则:
(一)按规定的用途、进度计划使用和审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文件等要求,按资金用途和进度计划使用,原则上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项目截止期后不能使用资金,对于用款票据能证明发生在合同期内的除外,例如:用于专利申请、论文发表等可能发生于项目完成后的费用等。其他超出合同期约定的项目截止期使用资金的情形,需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办理资金拨付。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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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管资金不得转定期、购买理财产品、抵押质押等影响流动性的处置,不得提取现金、购买购物卡和提货券等有价支付凭证,不得用于预算管理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三)确保款项使用真实、合法、有效。资金的使用应基于真实、合法、有效的经济行为。严禁虚构用款事项,篡改伪造资金使用合同和用款批复文件,使用不合规票证或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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