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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继承法.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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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婚姻家庭法继承法
第1页,本讲稿共76页
第一节 婚姻的成立
结婚制度概述
结婚要件
结婚程序
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
第2页,本讲稿共76页
一、结婚制度概述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成立婚姻为目的而作出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成为订婚或定婚,订立婚约的当事人双方称为未婚夫妻。
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婚约为非要式法律行为。
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对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区别对待。
第15页,本讲稿共76页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关于婚约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第2、3项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16页,本讲稿共76页
案例分析
王某与叶某是大学同班同学,恋爱关系。王某为独生女,叶某经常去王家帮忙。2002年春节,二人订婚,王家欲购买一处经济适用房给二人结婚作新房,王家出资25万,欲贷款5万,叶某主动提出,根据农村风俗,结婚时要给女方彩礼,叶父母东挪西借凑了5万块钱,作为彩礼寄给了王的父亲。2003年,王叶二人因分配问题,发生纠纷,中止恋爱关系,叶要求王返还5万元,王不同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诸法院,此案应如何分析?
第17页,本讲稿共76页
案例分析
甲男之父与乙女之父乃同一单位的领导,二人素来关系甚好。经过二老撮合之下,甲男与乙女相识相知,进而产生恋情,在恋爱过程中,甲男为博乙女欢心,先后馈某名牌时装两套、手机一部、金项链一条给乙女。在经过将近马拉松式的两年恋爱之后,双方家长开始共同商议子女婚姻的大事,决定于当年的国庆节举行订婚仪式,届时邀请双方家长以及近亲属参加该仪式,男方家长出资1万元举办订婚宴会,并购买一枚价值人民币10万元钻石戒指作为双方的订婚信物。后订婚仪式如其举行,甲男在双方亲属面情将该钻石戒指佩戴在乙女手上。然而,订婚仪式举行不久,乙女因爱上另外一男士丙,从而拒绝与甲男结婚。甲男及其父母大为恼怒,要求乙女履行婚约与甲男结婚,否则就必须退还馈赠给其的某名牌时装两套、手机一部、金项链一条以及钻石戒指,同时赔偿1万元订婚宴会的费用以及精神抚慰金10万元。乙女的父母为女儿背信弃义的做法极为恼火,声明如果乙女不与甲男结婚则与之断绝一切关系。问题:1、甲男能否请求法院判决乙女与之结婚?2、甲男是否有权乙女退还上述财物并赔偿1万元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3、乙女的父母与乙女断绝一切关系的做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18页,本讲稿共76页
案例分析
原告:梁某,女,35岁。被告:朱某,女,63岁。被告:刘某,男,38岁,系朱某之子。1996年7月,原告梁某经人介绍与被告刘某相识,双方建立恋爱关系,1997年12月,双方协商后对被告朱某所有,两被告共同居住使用的房屋一套进行装修,1998年6月结束,共花费23000元左右,包括原告诉请主张的18158支出,之后二人终止关系。被告主张自愿赠与。
第19页,本讲稿共76页
没有结婚的婚前财产公证是否生效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原为恋人关系。1997年至2000年共同生活。坐落于本市宣武区某小区的一个两居室为被告名下产权。1998年1月21日,原、被告在家中经海淀区公证处达成公证书,协议具体内容:1、属于王某所有的坐落于海淀区西洼村某号的北房3间、西方三间、南房2间共8间等均为王某的婚前财产。2、属赵某所有的宣武区某小区两居室,赵某自愿赠与王某,作为王某的婚前财产。王某的婚前财产在王、赵结婚后的婚姻存续期间均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之后二人发生纠纷。
第20页,本讲稿共76页
二、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事实婚姻是我国现实生活中长期存在的一种婚姻形式。
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政策:
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我国对事实婚姻的处理十分严格。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第21页,本讲稿共76页
第三节 婚姻的效力
婚姻的效力是婚姻成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关系演进
夫妻一体主义
夫妻别体主义
我等的规定
第22页,本讲稿共76页
一、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人身自由权
夫妻姓名权
夫妻住所选定权
夫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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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