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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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婚姻家庭关系
从范围看,包括婚姻关系(夫妻关系)
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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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庭关系
(一)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即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其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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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
2、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
4、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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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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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广义:财产继承、宗祧继承、户主继承等
狭义:仅指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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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承的特征
(1)财产继承关系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且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通常存在婚姻或者血亲关系;
(2)财产继承关系的发生是有条件的;
(3)财产继承关系的客体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4)财产继承是继承人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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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的取得和丧失
1、继承权的取得(P223)
(1)公民的继承权,自公民出生时起产生,至公民死亡时终止
(2)公民享有继承权,却不一定就能实际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2、继承权的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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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3、养老育幼的原则;
4、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5、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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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以及产分配的原则等,均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的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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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
(2)子女
①非婚生子女 ②养子女 ③继子女
胎儿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丧偶儿媳、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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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继承的顺序
继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在继承开始时,并不是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同时继承遗产,而是按照法定顺序进行。第一顺序的较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有优先权,但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并无先后次序之分。
我国继承法把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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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1、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而且没有代数的限制;
3、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继承份额;
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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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以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1、转继承不同于代位继承,转继承是基于继承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
2、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3、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可适用于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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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嘱继承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1、遗嘱的概念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行为。
2、遗嘱的特征
(1)遗嘱是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2)遗嘱是遗嘱人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3)遗嘱是要式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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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的条件、形式和内容
1、遗嘱的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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