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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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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法释(2000)47号
【颁布时间】
2000-12-13
【实施时间】
2000-12-19
【效力属性】
【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 文 号】
法释(2000)47号
【颁布时间】
2000-12-13
【实施时间】
2000-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一、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767部司法考试3题
二、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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