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规划标准GB 50188 — 2007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乡规划可按本标准执行。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调查镇区和村庄的现状
防灾设施用地
各项防灾设施的用地,包括消防、防洪、防风等
G
绿地
各类公共绿地、防护绿地;不包括各类用地内部的附属绿化用地
G1
公共绿地
面向公众、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如公园、路旁或临水宽度等于和大于5M的绿地
G2
防护绿地
用于安全、卫生、防风等的防护绿地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规划范围内的水域、农林用地、牧草地、未利用地、各类保护区和特殊用地等
E1
水域
江河、湖泊、水库、沟渠、池塘、滩涂等水域;不包括公园绿地中的水面
E2
农林用地
以生产为目的的农林用地,如农田、菜地、园地、林地、苗圃、打谷场以及农业生产建筑等
E3
牧草和养殖用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及各种养殖场用地等
E4
保护区
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E5
墓地
E6
未利用地
未使用和尚不能使用的裸岩、陡坡地、沙荒地等
E7
特殊用地
军事、保安等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级别
一
二
三
四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
>60 ~≤80
>80 ~≤100
>100~ ≤120
>120~ ≤140
;当地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的I、Ⅶ建筑气候区时,可按第三级确定;在各建筑气候区内均不得采用第一、四级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为四级
对现有的镇区进行规划时,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在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基础上,。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m2/人)
规划调整幅度(m2/人)
≤60
增0~15
>60~≤80
增0~10
>80~≤lOO
增、减0~10
>100~≤120
减0~10
>120~≤140
减0~15
>140
减至140以内
建设用地比例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占建设用地比例(%)
中心镇镇区
一般镇镇区
R
居住用地
28~38
33~43
C
公共设施用地
12~20
10~18
S
道路广场用地
11~19
10~17
G1
公共绿地
8~12
6~10
四类用地之和
64~84
65~85
道路交通规划
镇区的道路应分为主干路、干路、支路、巷路四级
镇区道路规划技术指标
规划技术指标
道 路 级 别
主干路
干路
支路
巷路
计算行车速度(km/h)
40
30
20
--
道路红线宽度(m)
24~36
16~24
10~14
--
车行道宽度(m)
14~24
10~14
6~7
每侧人行道宽度(m)
4~6
3~5
0~3
0
道路间距(m)
≥500
250~500
120~300
60~150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主要应包括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燃气、供热、工程管线综合和用地竖向规划。
给水工程规划
水工程规划中的集中式给水主要应包括确定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水质净化、给水设施、管网布置;分散式给水主要应包括确定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取水设施。
生活用水量的计算:
居住建筑的生活用水量指标(L/人·d)
建筑气候区划
镇 区
镇区外
III、IV、V区
100~200
80~160
I、II区
80~160
60~120
Ⅵ、Ⅶ区
70~140
50~100
2) 公共建筑的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也可按居住建筑生活用水量的8%~25%进行估算。
2、生产用水量应包括工业用水量、农业服务设施用水量,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3、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
4、浇洒道路和绿地的用水量可根据当地条件确定。
5、管网漏失水量及未预见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计算。
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L/人·d)
建筑气候区划
镇 区
镇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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