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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如此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全面开展,保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某某评议等形式进展。
第十二条 研究生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选修校内其他院系的课程,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审核后予以承认。相关事宜按学校跨校、院、系选修课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或学术不端行为者,根据学校学生处分管理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各种原因需要离校,或执行学校安排任务不能参加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和院系统一组织的活动者,应当事先到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论处。有关请假的手续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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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假
在学研究生因本人或家庭有突发事件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事假一般每学期累计不超过14天。研究生请事假,3天以内的〔含3天〕,由指导教师批准;超过3天以上,7天以内的〔含7天〕由所在院系领导批准,7天以上的填写《某某大学研究生请假登记表》,报研究生院批准。
〔二〕病假
在学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经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报告指导教师与所在单位,完成请假手续后按病假证明的时限休息。1学期内病假达1个月以上者应当办理休学。
第十五条 对旷课研究生,根据学校学生处分管理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观察等纪律处分。1学期内,连续旷课2周以上应作退学处理。
第四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或原指导教师健康等原因,导致学生无法在本专业继续学习的;
〔二〕研究生入学后因患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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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学校认可,研究生确有其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十七条 研究生校内转专业,须向导师和院系提出申请,经拟转入专业的导师和院系考核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转专业的研究生,应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为导师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申请转到另外的院系继续学习,须提出申请,经拟转出、转入院系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导师工作或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学习,可申请转换导师。研究生转换导师,须提出申请,经拟转出、转入的导师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不能完成培养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将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的学校。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如下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并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转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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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导师与院系同意,经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转入本校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培养单位与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在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后,由拟转入院系党政联席会〔院务会〕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建议报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校对研究生转学进展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存学籍〕内完成学业。
研究生在校根本修业年限〔学制〕,硕士研究生为2~3年,博士研究生〔含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博士阶段〕为3~4年,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为5年。硕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博士研究生〔含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博士阶段〕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
研究生在规定的根本修业年限内无法完成学习任务者,可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时间的申请应由研究生本人在每年5月或11月提出,经导师,院系同意,研究生院批准。每次申请延长的时间不超过1年,延长的学习时间不计入学制。延长期间按学校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研究生如需延长学习时间,还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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