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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农村基层职务犯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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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播送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播送电视大学法学专业专科
毕业论文
题目:浅谈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由于现阶段农村的客观情况所致,少数农村干部的受教育程度不高,仅为小学或初中,文化水平低直接影响了村干部自身修养和素质的提高。而且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少数村干部的法律知识较差,法制观念淡薄。有的村干部认为“给别人办事,收人家的好处〞是两相情愿、合情合理的。一些农村在选拔基层组织人员过程中,受家族势力的影响,拉票、贿选等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难以选出群众真正信任、廉洁能干的村干部。此外缺少必要的考察、考核,致使一些素质低的人员被选拔到基层组织岗位上来。有的村干部大都是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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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人〞,凭关系、家族势力当上了村干部,一旦身居领导岗位,便滥用职权,大肆谋私利,大搞一言堂,根本没有观念,对有意见的村民给予打击报复,致使群众敢怒不敢言。一些村干部本身就不知法,不懂法,不学法,更不要说依法办事。此外农村干部受社会风气的影响,滋生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思想,讲个人索取的多,讲为人民效劳的少。逐渐丧失理想信念,最终见钱眼开,见利忘义走上犯罪。
3、“三种心理〞引发职务犯罪。一是特权心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大多文化层次比拟低,都是土生土长的农民选拔上来的,他们的拒腐防变能力不强,一但当上干部,就将自己凌驾于村民之上,忘记了人民公仆的崇高责任。于是他们当官以后,无论从政治上经济上还是生活上都越来越远离农民群众。他们认为当前反腐败的重点是国家干部,自己只是小小的村干部,职务低权力小影响不大,反腐败不会反到自己头上;二是嫉妒心理。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也无一例外受着冲击,他们看到有些人一夜暴富,过着豪华奢侈的生活,致使他们的心理失衡,从而产生“不拿白不拿〞想法,总认为自己直接面对群众,工作既困难又辛苦,工资又低,“官〞虽不大,但手中却掌握一定的权力,于是他们便把手伸向公家的“口袋〞;三是幸运心理。明知贪污、受贿是犯罪,还要飞蛾扑火,原因何在.“要想富,走险路〞,成为许多犯罪人心深处的“发财经〞。这其中除了金钱的诱惑力以外,就是他们都心存幸运,幸运战胜了理智,以致铤而走险。再加上农村基层单位财务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视管理机制,为他们实施犯罪翻开了方便之门。在这种心理驱动下,这些村干部思想上越来越放松学习改造,手段越来越狡猾,胆子也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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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立法的不明晰对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此类职务犯罪形成障碍。由于对现阶段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问题认识不统一,造成了司法实践中主体界限掌握不一致,管辖划分不清等问题,影响了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有效惩办。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4月29日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该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种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但关于第〔7〕项“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却引起了新的争论。199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规定:“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分。〞这一解释又非常明确规定了村民小组组长不能作为贪污贿赂罪的主体。村民委员会分设的村民小组到底是否属于立法解释规定的“基层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的状况分设假设干村民小组,小组长有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则其村民小组组长在协助人民政府实施行政管理工作中所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则可定为贪污贿赂类犯罪,否则将不能被认定为贪污贿赂类犯罪。为此,工作中对一些有争议的案件,往往是“公安机关不愿管,检察机关不好管,最后没有人来管,刑事司法出现严重缺位,影响了这类职务犯罪的统一查处。
二、预防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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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预防工作:
1、深化村务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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