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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X围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代理审判员 陈都
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视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制在当事人申请的X围内。首先,应明确这样一个问题,再审是什么?
现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根本就此问题达成了共识,即再审是 “诉讼〞。
在当今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中根本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诉讼模式,即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根据当事人主义,请求权利保护与否,请求撤回权利保护与否,对权利保护的请求附加什么理由,提出什么诉讼资料,如何进展诉讼,当事人有支配权,法院受当事人态度的拘束。根据职权主义,法院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以职权满足当事人权利保护的请求,诉讼资料的搜集,诉讼的进展都按职权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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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曾受前苏联的影响,偏重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法院的权力被极端强化,但是从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中掌握二审案件的审理X围来看,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正逐渐向当事人主义转化。
一方面,就申请再审的请求来说,对法院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仅对其中一局部内容申请再审,说明当事人仅对这一局部裁决不服,请求法院通过审理予以改判。再审申请中没有涉与的内容,说明当事人没有异议,即使这局部内容可能不恰当或者有错误,但是当事人不提出,即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主X权利。因此,再审不应当进展审查。另一方面,就再审申请理由来说,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没有以正确的理由申请再审,可能使案件改判的理由不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所持的理由,也就是所谓的“话没说到点子上〞 。这种情况下,法院能否主动依正确的理由对原判进展纠正呢?笔者认为不能。法院和法官是中立的裁判者,不能在诉讼中偏袒一方,或向一方提供诉讼上的帮助,如果法院以当事人没有申请的理由对案件进展改判,从而作出利于申请人的判决,那实际上是法院替申请人找到了改判的依据,代替律师提供了诉讼帮助,这是对被申请人极大的不公平,也是绝对不可取的。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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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 也是相对根底上的绝对。对于原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再审当然有权自行审查。但是这种审查不是建立在对当事人处分权限制的根底上,而是建立在民事诉讼维护私法秩序的根底上。
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时申请再审的案件,应该如何确定审理X围?笔者认为,应该首先对再审是基于谁的申请提起的进展审查,再依照据以提起再审的申请确定再审审理X围。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在再审程序中,对方当事人也提出再审申请,或对原判表示不同意并提出具体理由的,应该如何处理?首先,在再审程序中,被申请人也对原判表示不同意并提出具体理由的,法庭应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过再审?未申请过的话,现在是否申请再审?两年时效是否已过?如果被申请人表示不申请、超过两年时效或已被驳回过,其理由应视为辩论意见。如果被申请人表示也要申请再审且符合申请条件的话,如此应该让其提供书面的再审申请书,并在再审中就双方的理由、请求进展审查,一并裁判,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
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被申请人在再审中提出再审申请,应该先中止再审程序,将其再审申请移交立案庭进展审查,理由不能成立的书面驳回,能够引起再审的,如此移交审判监视庭一并审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看起来似乎符合立审分开的精神,程序上也更为顺畅,实际上是不妥当的。首先, 从程序上看,既然案件已经提起再审,原裁判也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了,再审结果不论是改判或维持,都是作出一个新的生效裁判,双方当事人有了对新裁判上诉或申诉的权利,那么孤立的再次对原裁判是否符合再审条件进展审查没有任何意义,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第二,立审分开的意义在于防止再审程序流于形式,充分保护被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在再审程序中一并审查双方的申请理由、请求与此并不相悖,反而节约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本钱。第三, 再审中一并审查防止了被申请人利用申请再审拖延审判时间,侵害申请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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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同诉讼中只有局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未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应如何处理?
在共同诉讼,尤其是析产继承案件中,局部当事人申请再审,如果再审结果只涉与申请人个人利益,改判不影响原判对其他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利益的,应只考虑申请人的申请请求。如再审结果可能影响未申请再审当事人利益,应分别处理。如果申请人的请求应予支持,应该再审改判并对其他当事人的利益予以调整。实践中有争议的是,如果申请人的请求不但不应支持,而且由于原判错误的处理,使其获得了本不应该获得的利益是否应该再审予以调整?例如,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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