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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票执行注意事项
第一节 工作票的填用范围
第一条 填用检修工作票的工作为:
第1款 需要将生产设备、工艺系统停止运行或时,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各自承担工作票签发人相应的安全责任。双签发是指项目承包方认定的具有签发工作票资格的负责人与车间负责人或专业专工。双签发工作票以项目承包方为主,分厂车间主要负责工作的监督。
第二条 布置执行安全措施
许可开工前,运行值班负责人布置值班人员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重要措施应由运行班长、主操、副操等主要工种监护执行。如停(送)电措施需联系电气值班人员执行,应使用“停(送)电联系单”。
第三条 工作票许可
第1款 工作票应由工作许可人许可,对于需运行人员执行的安全措施,应在运行人员做完安全措施后由许可人在“执行情况栏”划“√”并签字确认;对于需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应由工作票负责人在“执行情况栏”划“√”并签字确认。
第2款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仅有本车间完成、不需要与其他工艺车间联系、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可不经分厂调度许可,仅由工艺车间许可即可;对重要设备的长时间检修或可能影响正常生产或应联系其他车间方可完成安全措施的,应由分厂调度许可。
第3款 工作许可人在完成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完成以下许可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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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票并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确认所做的安全措施,对补充的安全措施进行说明,对具体的设备指明实际的隔离措施,确认检修设备确已泄压、降温和没有酸、碱、汽、水、油或瓦斯等介质流入的危险。
2、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有爆炸以及中毒等危险的因素,交待工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3、与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确认。
4、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跨班作业的应在运行交接班记录本上登记好工作票号和工作内容,确保安全措施不被接班人员擅自变更。
第四条 工作监护
第1款 工作票许可手续完成后,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危险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第2款 多班组工作时,由总工作负责人向各班组负责人交待,再由班组负责人向各自工作班人员交待。工作负责人应始终在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第3款 在确认安全措施可靠,不致影响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下,工作负责人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第4款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暂时(半小时内)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向代理负责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超过半小时应办理变更手续。
第5款 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与代理负责人履行同样的交待手续。若工作负责人因故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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