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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假设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
一、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二、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如此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与利润补偿。
〔二〕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假设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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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1〕分局部项工程费的调整。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局部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局部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局部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偏差
1、工程量偏差的概念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包括由承包人提供经发包人批准的图纸〕进展施工,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X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如此,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2、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如此办理:
〔1〕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如此。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如此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局部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局部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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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如此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五〕计日工
计日工费用确实认和支付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完毕。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三、物价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物价波动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另一种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主要适用于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
〔1〕价风格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价风格整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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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风格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与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2〕工期延误后的价风格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如此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风格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由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如此对于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后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风格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或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主要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1〕人工单价的调整。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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