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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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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顶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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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用地,科学利用建筑空间,保证城市规划实施,进一步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质的用地。
  1、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2、保安用地(D3),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纳入公共设施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编制详细规划应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录一》)的规定执行。
  凡《附录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录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七条在平顶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上限一般不得超过附录2的规定;拆迁量较大的旧城区(现状建筑密度大于30%),。
  第八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总量控制指标,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附录2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九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此规划设计指控规、修建性评规、城市设计及总平面设计等)。尚无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应按附录2执行。
  第十条附录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对未列入附录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录2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按表1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表1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开放空间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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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建筑间距系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面之间的水平距离。在计算坡屋面建筑间距时,应视坡屋面坡度大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定的建筑间距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最低标准。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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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沐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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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