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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和
国
等支撑零件的结合应结实。装板部件的配合不得松动。
薄木和其他材料贴面的拼贴应严密、平整,不允许有脱胶、明显透胶、鼓泡、凹陷、压痕以及外表划伤、麻点、裂痕、崩角和刃口。贴面的纹理、图案、颜色应对称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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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表的倒棱、圆角、圆线应均匀一致。
各种配件安装应严密、平整、端正、结实;结合处应无崩荏或松动;不得有少件、漏钉、透钉;启闭零件和配件应使用灵活。
涂饰部位的粗糙度Ra"〔精光〕,~〔细光〕,~50μM〔粗光〕。
雕刻的图案应均匀清晰、层次清楚,对称部位应对称;凹凸和大挖、过桥、棱角、圆弧等处就无缺角;铲底应平整;各部位不得有锤印或毛刺。 车木的线型应一致,凹凸台级应匀称;对称部位应对称;车削线条应清晰;加工外表不得有崩荏、刀痕或伤痕。
涂饰要求
整件产品或配套产品色泽应相似。分色处色线应整齐。不涂饰部应保持清洁。表应涂饰或作其他外表处理。
正视面〔包括面板〕涂层应平整光滑、清晰,涂膜实干后应无明显木孔沉陷。其他部位外表涂层手感应光滑,无明显粒子、涨边和不平整,涂膜实干后允许有木孔沉陷。
涂层不得有皱皮、发粘和漏漆现象。应无明显加工痕迹、划痕、雾光、白楞、白点、鼓泡、油臼、流挂、缩孔、刷毛、积粉和杂渣。
理化性能要求涂膜涂层和软、硬质覆面理化性能要求涂膜漆层理化性能要求应符合表2中第1、2、3、4、5、6、7、8等8项规定。软、硬质覆面材料理化性能应符合表2中第1、2、3、4、5、6、7、8、9等8项规定。各类家具选用的试验水平见GB10357附录A规定。
表2
序号
试验工程
试验水平2中规定的各类家具
试验水平3中规定的各类家具
试验水平4中规定的各类家具
特殊环境条件使用
1
耐液 10%碳酸纳
30%乙醇
24h
不低于3级
24h
不低于3级
24h
不低于2级
根据产品的使用环境、条件,其具体的试验条件和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2
耐湿热
55℃
不低于3级
70℃
不低于3级
85℃
不低于2级
3
耐干热
70℃
不低于3级
80℃
不低于3级
90℃
不低于2级
4
附着力
不低于3级
不低于3级
不低于2级
5
耐磨
1000转
不低于3级
1000转
不低于2级
1000转
不低于3级
6
耐冷热温差
3周期
无鼓泡、裂缝和明显失光
7
光泽
不低于3级
8
抗冲击
冲击高度50mm,不低于3级
9
软质覆面剥离强度
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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