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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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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1年11月24日某某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某某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42水系的生态环境保护,应当作为某某市城市总体规划、有关乡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 自治区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有关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科学性,提高规划实施以与监视管理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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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植被保护
  第十六条 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种草以与预防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优化林种结构,增加林草植被,平衡经济效益与生态保护,美化绿化漓江两岸,改善漓江流域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建立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与划定特定生态功能区等措施,维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系统。如下区域的植被应当重点保护:
  〔一〕漓江源头的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海洋山、青狮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二〕水源修养林、水土保持林区;
  〔三〕漓江干流、支流沿岸;
  〔四〕水土流失易发区或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五〕湿地;
  〔六〕其他应当重点保护的区域。
  第十八条 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先保护水源修养林、水土保持林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水源修养林、水土保持林的保护工作,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水源修养林、水土保持林的X围和林种。
  第十九条 漓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协商,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划定天然林保护X围,实行林种结构调整和限制措施。
  第二十条 漓江干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或者两岸平地五百米以内与其一级支流两岸二百米以内的森林资源以公益林为主,严格控制使用林地限额。
  第二十一条 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X围内禁止如下行为:
  〔一〕在漓江源头自然保护区砍伐、捕捞、狩猎、放牧、采药、剥树皮、烧炭、违反规定用火;
  〔二〕在漓江源头自然保护区开矿、采石、挖砂、取土、烧山开垦、山体开采;
  〔三〕非法采伐水源修养林、水土保持林、护岸林、风景林和珍贵林木,侵占林地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四〕在重点保护区域违反规定移植树木;
  〔五〕在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和封山育林区砍柴、放牧。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二条 漓江流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漓江流域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对耗水量大和影响漓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工业建设项目加以限制。
  第二十三条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如下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
  〔一〕在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依法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
  〔二〕在城市供水管网到达的X围,限期关闭自备水井;
  〔三〕改造城市生活饮用水和工业用水供水管网,制定并逐步实施工业用水、生态环境建设用水和河道生态用水等使用地表水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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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漓江流域水资源实行水量的统一配置与调度制度。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流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流域供水专业规划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漓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开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第二十六条 为防止漓江流域水土流失,禁止在如下X围开垦种植农作物:
  〔一〕山顶或者山脊部位;
  〔二〕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
  〔三〕大、中型和小〔一〕型水库最高蓄水线以外一千米,小〔二〕型水库最高蓄水线以外五百米的地带;
  〔四〕干渠两侧十度以上坡地和一百米以内地带。
  第二十七条 漓江流域水工程与其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要求,符合水生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漓江流域蓄水工程应当在保证防汛、抗旱的前提下,兼顾上、下游水质以与生态保护需要,制定防污调控方案,防止蓄水工程所控制河道中的污水集中下泄。 
  第二十八条 漓江下游河岸和上游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河岸应当采取水土保持综合防治措施,减少水土流失。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易发区和漓江干流以与溶江、小溶江、甘棠江、潮田河等主要补水支流河段管理X围内开垦、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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