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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验检疫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规程.pdf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1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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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验检疫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体健康证明
和相关检验报告。
第九条 申请办理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㈠用于治疗、预防、诊断的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
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注册证明;
㈡用于治疗、预防、诊断的出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
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药品销售证明》;
㈢用于其他领域的出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相
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口批件。
第十条 局卫监处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
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卫监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 20 个
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
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
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准予许可的,签发《卫生检疫审批单》,不准予许可的,书
-4 -面说明理由。
对于仅凭申请材料无法确定风险或尚未认知其传染性的特
殊物品,上海检验检疫局应当报请国家质检总局开展技术分析。
技术分析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但应当书面告知货主或者其
代理人。
第十二条 出入境的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只能在 90 天
内使用一次。
第十三条 供移植用器官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卫生检疫审批
手续的,入境、出境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先予放行,货主或者其
代理人应当在放行后 10 日内申请补办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第三章 受理报检及卫生检疫
第十四条 入境特殊物品到达口岸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
当依法向入境报关地的分支机构报检;出境特殊物品离开口岸前,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依法向特殊物品产地所辖的分支机构报
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㈠不能提供《卫生检疫审批单》的;
㈡《卫生检疫审批单》超过有效期的;
㈢伪造、涂改有关文件或单证的;
㈣其他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
第十五条 受理报检的分支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入境特
殊物品实施现场查验,并将现场查验的结果记入原始记录单:
㈠检查出入境特殊物品名称、批号、规格、数量、输出/输
-5-入国和生产厂家等项目是否与审批单列明的内容相符;
㈡检查出入境特殊物品包装是否安全无破损,不渗、不漏;
㈢对出境的特殊物品应核查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必要时可以
赴生产厂家,检查生产记录、原材料来源,以及生产流程是否符
合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 对需抽样检验的入境特殊物品,经分支机构许
可,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可先运至有储存条件的场所,待检验合格
后方可移运或使用。
第十七条 邮寄、携带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因特殊情况未办
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分支机构应当予以截留,要求按照规定
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并按照第十六条进行查验,经检疫合格
后方可放行。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对经卫生检疫符合要求的出入境特殊
物品予以放行。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
知书》,予以封存、退回或者销毁,并按重大事项报告程序报局卫
监处:
㈠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等与审批内容不相符的;
㈡包装或者保存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㈢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
㈣经检验不符合卫生检疫要求的;
㈤被截留物品自截留之日起 60 日内未获准许可的。
分支机构对处理结果应当做好记录、归档,并并定期上报局
-6 -卫监处。

第四章 后续监管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对受理报检的特殊物品内含有或可能
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后续监管,并填写《上海检
验检疫局入境特殊物品后续监管记录单》(附件 2)。
需要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未经分支机构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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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巧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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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