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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规X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互联网
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XX国行料;股东为非自然人主体
的,须提供该主体的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材料;
(三)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及历次修改决议;
(四)无外资承诺书。申请者对股权结构图中所有股东均不含外资成分作出的书面承
诺;
(五)专业机构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股权材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出具的书面证明,包括验资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材料。
第八条根据《规定》第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
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国家互联网信
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合作企业的情况。包括该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等法人XX明;
(二)拟合作业务的情况。包括合作意向书、合作发展规划、合作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材料;
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还应当提交该主管单位就该项业务合作的意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
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可能导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
件的,不予通过安全评估。
第九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情况
依法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应予
更正或补充的内容;
(三)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不予受理,并即时告知申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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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申请材料;
(四)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X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者
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条依法受理后,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按照本细则第五条、
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请者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材料是否真
实等。
审核过程中,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依据实际情况,约见申
请者主要负责人、总编辑,到备案地、实际经营地、服务器所在地等其他相关场所
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
十二条,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
务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根据《规定》第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以下事项,应当自
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公司章程、服务场所、名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事项;
(二)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
并、分立;
其中,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
并、分立,导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
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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