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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遗赠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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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遗赠案
一、案情简介:XX省XX市某公司职工黄永彬和蒋伦芳1963年结婚,
但是妻子蒋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由此原因给家庭笼
罩上了一层阴影。1994年,黄永彬认识了一个名叫X学英的女WORD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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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遗赠案
一、案情简介:XX省XX市某公司职工黄永彬和蒋伦芳1963年结婚,
但是妻子蒋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由此原因给家庭笼
罩上了一层阴影。1994年,黄永彬认识了一个名叫X学英的女子,并且在
与X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黄的妻子蒋发现这一事实以后,进行劝告但是
无效。1996年底,黄永彬和X学英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
依靠黄的工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2001年2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晚期肝癌。在黄即将离开人
世的这段日子里,X学英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的病床
边。黄永彬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
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XX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
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X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
X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XX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
证。
4月22日,黄去世,X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的拒绝。
X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
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
次开庭之后(其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
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中
属于黄永彬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纳溪区人民法院
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
是真实的,但是黄永彬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
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
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院驳回原告X学英的诉讼
请求。
一审宣判后,X学英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向XX省XX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01年12月28日上午,XX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
案,并当庭驳回X学英的上诉,维持原审的终审判决。
X学英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2001年12月28日上午,XX市中院开庭
审理了此案,并当庭驳回X学英的上诉。XX市中院认为,按有关政策规
定,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黄死后的抚恤金不是他的
个人财产,不属遗赠财产的X围;黄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
产,而黄未经蒋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的合法权
益。故法院依法驳回X学英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个人观点:
本案以法院驳回原告X学英的诉讼请求而结案。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
认为黄某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遗嘱内容存
在XX之处,且黄某与原告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黄某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但是,
我认为本案是一起遗嘱遗赠纠纷,应该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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