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建设规范6井工部分
矿建工程
一般规定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井口布置在山坡下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防护墙和防拆除井筒内的设施时,不得用稳车、绞车强拉硬拽。
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可按工作面到吊盘、吊盘到地面分段设置。(煤矿安全规程第34条修改)
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佩带保险带: (煤矿安全规程第35条修改)
a) 乘吊桶或随吊盘升降时;
b) 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
c) 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时;
d) 在井圈、模板及井内临时作业平台上作业时;
e) 在倒矸台上围栏外作业时。
保险带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时,立即更换。
立井翻矸台翻矸时,井口所有盖门不得开启;双钩提升在井口上下人员时,另一个井盖门也不得开启。
严禁在井盖门上接卸矸石,在封口盘、固定盘上接装砼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
吊盘升降后,必须找平找正并稳固,并及时通知绞车司机吊盘位置,空罐试运行后方可正常提升。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护盘或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护盘或掘凿保护岩柱。(煤矿安全规程第38条)
采用反向凿井法掘凿暗立井、溜眼及倾角大于60o的煤仓时,应优先采用反井钻机施工,当采用反井钻机施工不合理时,可采用人工反井法施工,并应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39条修改)
a) 用木垛盘支护时,必须及时支护。。木垛盘的基墩必须牢固可靠。行人、运料眼与溜矸眼之间,必须用木板隔开。在人行眼内必须有木梯和护头板,护头板的间距最大不得超过3m,护头板上的矸石必须及时清理。爆破前,必须将人行眼和运料眼盖严。爆破后,首先通风,吹散炮烟,之后方可进入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经过检查,确认通风、信号正常,人行间、隔板、护头板、顶板、井帮等无危险情况后,方可进行作业;
b) 采用吊罐法施工时,%,绞车房与出矸水平之间,必须装设2套信号装置,其中1套必须设在吊罐内。爆破前必须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内安全地点,将提升钢丝绳提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必须指定专人检查提升钢丝绳和吊具,如有损坏,修复后方可使用。吊罐内有人作业时,严禁在吊罐下方进行工作或通行;
c) 采用反井钻机施工时,在扩孔期间,严禁人员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观察。扩孔完毕,必须在孔的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d) 正向扩井时,必须有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
溜矸眼内的矸石必须经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影响通风。严禁站在溜矸眼的矸石上作业。
立井特殊法开凿和支护
采用钻井法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29条)
a) 钻井的设计与施工最终位置必须通过风化带,并向不透水的完整基岩至少延深5m;
b) 钻井期间,采用封口平台时,必须将井口封盖严密;采用井口梁时,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
c) 钻井过程中,护壁泥浆的各项参数必须定时测定,发现问题立即调整。井筒内的泥浆面,必须保持高于地下静止水位;
d) 钻井时必须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允许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有效断面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e) 预制井壁的质量,必须逐节检查验收。井壁连接部位必须有可靠的防蚀、防水措施,合格后方可下沉井壁;
f) 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须检查井壁偏斜度,只有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壁后充填,壁后充填必须密实。充填材料必须经过试验,满足强度和凝固时间的要求,并保证能够置换出泥浆。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开掘马头门之前,必须检查破壁处及其上方至少30m范围内壁后的充填质量,发现不合格时,必须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
g) 开凿钻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采用冻结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30条修改 )
a) 冻结深度必须根据井筒检查孔提供的冲积层厚度,风化带厚度,完整基岩深度及隔水性能,基岩含水层埋深、层厚,预计井筒掘进时涌水量以及井壁结构等资料确定,并应进入不透水完整岩层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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