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履约保证金
【工程履约保证金】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测算办法,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等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立法滞后,政府引导、监管的缺位,造成目前我国建筑领域有关建设工程履约目前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存在的主要问题
1、招标文件中没有载明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却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2、招标文件虽然载明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但不明确具体数额比例,待中标后,由招标人一方单独决定数额,使中标人无所适从。
3、招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但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甚至有的招标人直接以中标人履约保证金支付工程进度款,违背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客观上也造成拖欠工程款包括履约保证金后果,可能引起拖欠工人工资、材料款等连锁反应。
4、履约保证金收取主体多种多样,有的招标人直接收取,有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
5、有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要按照投标价的一定比例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果是按投标总价的一定比例提交,有关人员通过投标保证金的提交金额很容易推算出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这就可能对投标人的利益形成潜在威胁。
6、有的招标人或发包人直接收取现金。这样易产生风险,也不符合现金管理规定。
7、发包人占用履约保证金时间太长,一般情况下竣工验收后退还。但有的和质保金捆绑到一起,往往质保期满后才退还,严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经营。
8、以高额履约保证金吓退不知底细的投标人,易产生暗箱操作、围标、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等情形。前一段我们审查过一份建设工程合同,以超过30%的巨额投标、履约保证金要求投标人参加投标、中标人签订合同。但一个标段仅3000万元,要求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交纳10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且拒绝银行保函),如果中标,该项资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占整个造价的33%多。有的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与意向单位设“局子”,用巨额保证金吓退不知内幕的潜在对手。
还有许多方式,往往是招标人、发包人利用优势地位,从自己利益出发,并没有体现履约保证金的特性,尤其是对等性特点。
四、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规范和完善
我们认为,应当从公平、公正,权利义务相一致等原则,来规范和完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目的的实现。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和完善履约保证金: 虽然法律有原则性规定,但自由裁量权难以把控,易滋生腐败。
6、有的招标人或发包人直接收取现金。这样易产生风险,也不符合现金管理规定。
7、发包人占用履约保证金时间太长,一般情况下竣工验收后退还。但有的和质保金捆绑到一起,往往质保期满后才退还,严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经营。
8、以高额履约保证金吓退不知底细的投标人,易产生暗箱操作、围标、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等情形。前一段我们审查过一份建设工程合同,以超过30%的巨额投标、履约保证金要求投标人参加投标、中标人签订合同。但一个标段仅3000万元,要求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交纳100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且拒绝银行保函),如果中标,该项资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占整个造价的33%多。有的招标单位或招投标管理部门与意向单位设“局子”,用巨额保证金吓退不知内幕的潜在对手。
还有许多方式,往往是招标人、发包人利用优势地位,从自己利益出发,并没有体现履约保证金的特性,尤其是对等性特点。
四、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规范和完善
我们认为,应当从公平、公正,权利义务相一致等原则,来规范和完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目的的实现。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和完善履约保证金: 1、完善立法。虽然《担保法》、《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对履约保证金也作出了一些规定,但鉴于建设工程方面的行业特殊性,还必须建立符合建筑业和工程建设特点的配套法规,使得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运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比如对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提交方式,金额比例、大小等做出规定。
近日,我们注意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经公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五十五条:“[履约担保]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是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但中标人能够合理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适当提高履约担保,但最高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五。”
2、建议出台合同示范文本,对建设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明确其性质,履约保证金属于物权的范畴,是一种质押担保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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