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中介公司独家委托书 2
金管家房屋独家委托书
本人现委托上海吉李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以下简称“金管家 房屋”)独家代理出售以下物业,特签订以下内容:
一 、出售物业的内容(以下简称“该物业”):
1、物业地址:上海市
房地产中介公司独家委托书 2
金管家房屋独家委托书
本人现委托上海吉李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以下简称“金管家 房屋”)独家代理出售以下物业,特签订以下内容:
一 、出售物业的内容(以下简称“该物业”):
1、物业地址:上海市
2、产证编号:沪地( )字,第( )号。
3、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房地产证面积为准)。
4、售价 元或以上,此价包括本人自买入该物业后至本物业出售前已产生之一切
费用(包括维修基金、管道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初装费、维修费用等等)。 5、交易税费支付方式:按照国家规定各付各税【 】 由买方支付【 】 由卖方支付【 】。 6、交房情况:出售时交付房屋(不带家私电器)【 】 ,带家私电器【 】,家私电器赠送
【 】,折价售予买方【 】(详见备注清单)。交房条件:房款结清之日即具备交付使用
条件。
7、委托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人指定金管家房屋为该物业出售的独家代理公司。一旦达成上述条件,本人全权委托
金管家房屋按上述售价适当收取客户定金。贵公司的客户同意按本人委托条件交易的,
本人不得擅自终止委托或拒绝出售,否则应向贵公司支付等额于买卖双方代理费金额的
违约金。
三、金管家房屋在代理期限内有义务协助本人寻找合适的买家。如该物业成功出售,本人愿
意向金管家房屋支付买卖成交价的 1 %代理费。
四、在委托期间,本人保证不会自行出售物业;不会与其他中介公司或第三人签订代理协议;
不会私下与金管家房屋所介绍之买房成交或利用金管家房屋提供的信息条件通过第三
方成交。否则,本人将向金管家房屋支付售价2%,作为违约金。
五、本人悉知金管家房屋同时会向买家收取房地产咨询及代理费,对此本人并无异议。
六、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由本人及金管家房屋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备注:
委托人: 独家代理公司签署及盖章: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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