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办分公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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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办分公司合同(有“同业禁入"条款)
第一条 总则
1、甲方:
2、乙方:
3、甲方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 成立有限公司分公司。
4、甲方办的事情应予以协助。
第七条 筹建工作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双方须开始分公司的筹建工作。
2、分公司的经营场所选址、设计、装修、设备采购等工作由乙具体经办须按照甲方的标准进行并经甲方审批.
3、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乙方制定开业的推广活动,但须经甲方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利润分配及税务
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乙方已认可的《分公司管理办法》和《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进行财务管理,以保证财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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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员工雇佣
员工雇用,双方依据《劳动法》、地方劳动法规和《分公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会计与审计
1、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双方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2、双方涉会计与审计相关的内容按《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和《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即为本合同生效.
第十二条 合作主体改变
甲乙双方参照《公司法》和商洽的结果执行。
第十三条 终止和清算
1、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任一方可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至少应在合同终止前的60天内发出:
(1)在一方自愿或非自愿宣布退出、清盘或解散;
(2)在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为此,终止合同通知书应说明违约的事项及违约方在通知书期间能予以改正而未改正的这些违约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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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双方严格遵守条文后,仍然违反政府现行的法律、法令或条例,使分公司无法继续营业。
2、本合同提前终止或终止后,对涉双方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在清算时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按合同规定执行。
3、违约一方,必须对申请结束营业的一方因其违约事项所蒙受的财务损失担负责任。
第十四条 适用的法律
1、分公司的建立、经营、管理、税务、劳动管理及其他活动应遵守经颁布的有关法律、规章及条例。
2、分公司的财产、权利和双方的投资、利润分成,根据本合同规定双方应得的数额及双方的一切合法权益,应受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规章及条例的保护。
第十五条 争执的解决和仲裁
1、在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首先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由于本合同引起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任何争执,若于三十天内未能解决,甲方和乙方可选择第三方进行调解。
3、若调解于三十天内不能解决时,其争执应由合同签署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作最终裁决。
4、法院的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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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仅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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