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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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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合肥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合肥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合肥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托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
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ﻭ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
护人离园(所),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
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
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
定擅自改变。 第十四条 卫生保健质控指标 (一)婴幼儿计划免疫接种率100%;   (二)身高、体重达均值以上者大于50%,大于均值加两个标准差ﻭ与小于均值减两个标准差者控制在5%以内;   (三)常见病发病率控制在10%以下;   (四)小儿血色素110g/l以上占90%以上; 
 (五)工作人员上岗前健康检查和定期健康检查率均为100%; 
(六)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率均为100%;儿童定期健康检查率
为95%;
ﻭ (七)园所内不发生传染病的流行;   (八)园所内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九)园所内不发生食物中毒。 第四章 人员配备及培训要求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应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按照收ﻭ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ﻭ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ﻭ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七条 托幼机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卫生保健人员及保育员应ﻭ当定期接受辖区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ﻭ 托幼机构食堂工作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ﻭ门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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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
面的具体指导。ﻭ  第十八条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ﻭ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
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五章 奖惩办法第十九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各级教ﻭ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ﻭ健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ﻭ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ﻭ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ﻭ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ﻭ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ﻭ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ﻭ罚。 第二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者,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
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
行政部门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合肥市卫生局和合肥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提及部分按照卫生部、教育部联合颁布的《托
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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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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