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 3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No. 3 2010
(总第 78期)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Sum No. 78)
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法理学探讨
赵国勇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廊坊 065000)
摘要:我国法学界虽然承认产品责任是一种以缺陷为基础的侵权责任,但法学家过多地将目光聚集于产品责
任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还是严格责任的探讨上,很少关注核心部位的产品缺陷认定标准。应当在明确产品责任
归责原则内涵外延的基础上,适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构建产品缺陷认定标准,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关键词: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制造缺陷
中图分类号: DF4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 - 7966 (2010) 03 - 0095 - 03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本质上是通过对产品事故风险的分使有缺陷,生产者也可通过针对原告的促成过失抗辩而免
配来实现对生产者利益与消费者利益的协调与平衡,关乎责或减少赔偿额度。其二是以缺陷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
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实现。据。产品缺陷不同于产品具有的内在危险,缺陷只是产品
具有的某种不合理危险。所谓不合理危险是指由于生产者
一、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含义
本应通过适当的安全投入降低产品危险,但生产者没有这
拉伦茨认为归责是“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么做从而使产品具有危险。那些以合理的成本投入不能有
填补其所受之损害”[1 ] 。我国台湾学者邱聪智则认为归责效消除的产品危险便属于合理危险,不能被纳入产品缺陷
是“在法律规范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发的范畴。可见,产品事故既可以由产品缺陷所导致的不合
出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之法律价理的危险所引发,也可以由产品所具有的非可归咎于缺陷
值判断因素”[2 ] 。总之,归责的含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的合理危险所引发。而“无缺陷就无责任”仅要求生产者
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对产品缺陷造成的那部分伤害负责。
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当前大多数国家的产品责任理论将产品缺陷划分为设
过错还是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三类。相应的,我们可将产品
人承担侵权责任。缺陷的认定标准分为设计缺陷的认定标准、制造缺陷的认
在理论上,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状态确定责任归属定标准和警示缺陷的认定标准。
的做法,称为主观归责原则,就是以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为(一)设计缺陷的认定标准
构成责任的必要条件,有过错始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设计缺陷是指由于产品设计本身存在问题,从而使产
根据行为人的意志之外的某种客观事实确定责任归属的做品具有一种不合理的危险性。所谓不合理的危险性,根据
法,称为客观归责原则,就是以特定损害结果或致害原因为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的规定,是指产品在制造时即
构成责任的充分条件,只要有特定损害结果或致害原因存存在造成原告损害及类似损害的可能性,这类损害的严重
在,即不免责任之课负[3 ] 。性在价值上超过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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