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遂道、或者汽车渡船
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
在公路上行驶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项目名称: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遂道、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行驶的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用范围、对象
(一)二轴车辆车货总重超限20吨,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车辆;
(二)三轴车辆车货总重超限30吨,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车辆;
(三)四轴车辆车货总重超限40吨,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车辆;
(四)五轴车辆车货总重超限50吨,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车辆;
(五)六轴及以上车辆车货总重超限55吨,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车辆;
(六)车货总长超过18米,或总高超过4米,,但车货总重不超过(一)至(五)项规定,运输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车辆。
审批对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事项设立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令[2004]第19号,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通过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
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二)办理程序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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