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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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信意识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ﻫ B级:,各项指标一般,企业素质一般、诚信意识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ﻫ C级:信用差。表示受信单位诚信度差,各项指标落后,企业素质低、诚信意识淡薄、经营状况不良、履约能力弱、社会信誉差。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ﻫ 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80(含)—90分,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ﻫ 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70(含)-80分,且评价期内不得发生《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单项为10分的不良行为;ﻫ B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60(含)-70分; C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四章 评价实施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中组织实施,,A、AA、AAA级信用企业评价采取层级组织的方式。ﻫ 团体会员中的市(区、县)建筑业协会可作A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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ﻫ 团体会员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可作AA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团体会员中的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和有关单位可作A、AA级信用企业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建筑业(建设)协会,并与中国建筑业协会商妥的归口本系统申报企业的单位。 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的对象是,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并已成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单位会员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以及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其他企业。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进行信用评价。对于已参加其他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信用评价的企业,原则上不再重复进行信用评价。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的程序是:ﻫ (一)建筑业企业提出申请,向所在地区或所在行业建筑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或有关单位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向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企业申报材料. (三)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ﻫ (四)成立专家评价工作委员会。专家评价工作委员会成员从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企业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和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价可通过现场调查、书面材料审查等方式进行审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指导委员会。 (五)指导委员会对评价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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