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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敬老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引导和促进敬老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爱心义工在老年人自愿的前提下,定期开展对区域内独居、空巢、农村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上门巡访,开展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助急以及康复保健、心理疏导、短托照料等专项服务。
第二十一条【敬老护理假制度】 建立子女敬老护理假制度。对于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的护理照料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险】 市医保管理部门应当拓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渠道,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老年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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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措施一】 医疗机构应当开设老年人优先服务窗口,保留挂号、缴费、打印检验报告等人工服务,配备导医、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人员,为老年患者提供就医指导以及辅助服务。老年人凭有效证件享受优先挂号、就诊等服务。
对经济困难老年人探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模式。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措施二】 鼓励、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规定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并提供相关巡诊服务。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者为老年人开展义诊活动,推动开展老年人护理康复、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完善安宁疗护服务模式。
第二十五条【教育机构措施】 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敬老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计划,并督导落实。
推进中小学校每学期开展敬老美德教育进课堂、进教室、进心灵,组织形式多样的敬老实践活动。
探索实行大、中、小学生敬老志愿服务新模式,引导学生树立敬老的思想和行动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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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老年大学措施】 推动老年大学向基层延伸,建立市、区县、镇(街道)及村居(社区)四级老年教育网络。网上老年大学(学校)等老年教育资源要面向全体老年人公平开放。
鼓励各级老年大学开展老年游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养老机构措施一】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树立以老年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制定敬老措施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养老机构服务人员职业操守和敬老行为准则;允许老年人成立自助性维权组织,畅通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渠道。
第二十八条 【养老机构措施二】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在敬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二)在安全保障条件下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老年人的行动自由;
(三)建立健全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检查制度,不得为老年人提供过期、变质、变味以及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药品、食品、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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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在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疏散、撤离、安置入住的老年人,预防危害发生或者防止危害扩大,不得遗弃老年人;
(五)提供适宜民族风俗的老年人食用膳食和其他相关服务,不得拒绝具有民族风俗习惯老年人的合理要求;
(六)发现老年人疑似传染病或者精神障碍,应当及时通知老年人亲属(监护人),并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处理,不得歧视、虐待、遗弃老年人;
(七)主动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不得拒绝老年人提出的文体、娱乐、心理咨询等合理合法要求;
(八)主动联系、督促老年人的亲属(监护人)定期探望、问候,每月不少于一次,不得拒绝老年人提出的联系亲属(监护人)等探望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法律部门措施】 法律援助中心为老年人依法提供无偿法律咨询、法律知识宣传等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老年人依法提供无偿民事、行政案件代理和刑事案件辩护等法律服务。
公证机构办理继承、遗嘱公证,对经济困难老年人可以按照有关程序减免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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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涉老纠纷特别是赡养纠纷,应当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激励奖励】 本市培育敬老示范教育基地、优秀基层老年服务组织、敬老标兵,按照国家、省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三十一条【老有所为】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老年人的智力、经验、技能优势,培育组建老年名师基层工作室、老年宣讲团等,发挥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的骨干作用,讲好淄博故事、弘扬传统文化。
第三十二条【赡养人、家庭成员义务】 赡养人应当主动对老年人提供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疾病照护、精神慰藉,并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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