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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厂房及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
内容
依据
厂房
1、厂房附设有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临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间距≥10m。
10、厂内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相邻平安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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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污水处理场内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
集中布置的水泵房与隔油池≥15m;
污油罐与隔油池、集中布置的水泵房≥15m;
燃烧炉与隔油池≥20m,燃烧炉与污油罐≥15m;
变配电房、化验室、办公室等与隔油池、污油罐、燃烧炉≥15m;
污油泵房与燃烧炉、变配电房、化验室、办公室等≥15m。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X"
12、消火栓的布置:距路面边不宜大于5m;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X"
13、装置的控制室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假设必须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控制室应用防火墙与上述房间隔开,防火墙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房间与上述房间相邻时,其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X"的有关规定执行。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X"
14、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控制室、变配电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假设生产需要或受其他条件限制时,可将控制室、变配电室布置在第二层或更高层;
二、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装置内,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室内地面,;
三、控制室朝向具有火灾危险性的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非燃烧材料实体墙;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X"
15、建筑物的平安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平安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小于60m2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房间,可只设1个。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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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罐区
1、液化烃罐组与邻近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与相临工厂〔围墙〕≥120m;厂外公路〔路边〕≥25m;变配电站〔围墙〕≥25m。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X"
2、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与邻近工厂或设施防火间距:相临工厂〔围墙〕≥50m;厂外公路〔路边〕≥205m;变配电站〔围墙〕≥50m。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X"
3、任何液化烃、可燃液体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X"
4、可燃液体地上罐组内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⑴甲B、乙类液体固定顶罐〔V≤1000m3〕:有固定式消防冷却装置≥, 无固定式消防冷却装置≥;
甲B、乙类液体固定顶罐〔V>1000m3〕≥;
甲B、乙类液体浮顶罐、内浮顶罐≥;
⑵丙A类可燃液体固定顶罐≥;
丙B类可燃液体固定顶罐〔V≤1000m3〕≥2m;
丙B类可燃液体固定顶罐〔V>1000m3〕≥5m;
⑶卧式储罐≥。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X"
注: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5、可燃液体半地下式储罐组、地下式储罐组内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甲、乙类液体半地下式固定顶罐≥;
乙类液体地下式固定顶罐≥;
甲、乙类液体浮顶罐≥;
"建筑设计防火规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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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且不应小于5m;两排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相邻液化烃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6m。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X"、、
7、立式储罐距防火堤内堤脚线距离,不应小于罐高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距离不应小于3m。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X"
8、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7m的消防空地。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与相邻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且其间应留有宽度≥7m的消防空地;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四周,应设导液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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