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向甲方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其中应包括甲方法律事务处理情况总结及相关措施建议。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出具书面法律服务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近期法律风险提示与建议、近期法律服务内容等;该报告应至少每 年 出具一份。
、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服务时限要求:
对甲方通常的法律咨询,应在 个工作日内提供回复或回邮;
对较复杂的法律事务,应在 个工作日内回复邮件,说明法律服务的流程,并根据需要作出时限安排,
按该安排完成法律服务。
如服务需要甲方提供相关材料的,服务时限自收到甲方相关材料时起算。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诉讼和仲裁案件时,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签发授权书;
4、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5、甲方指定联系人如下: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邮编:
邮寄地址:
通过上述地址进行之送达,视为有效送达。
甲方更换联系人及联系地址应当通知常年法律顾问;
6、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如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应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工作方式
1、法律顾问受聘期间,工作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双方约定。
2、如遇重大法律事务、 紧急情况发生和甲方认为必要时, 法律顾问应当应甲方要求到指定和约定地点及时处理法律事务;
3、为及时实施和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双方约定,除重大紧急事项外,甲方应提前 1-2 个工作日通知
乙方。
第六条 法律顾问费
双方依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双方的友好协商,就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律师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收取律师费,已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 (1) 耗费的工作时间; (2) 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3)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4) 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 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二)收费方式、计算标准、收费数额及支付时间
计时收费标准:
合伙人律师: 元/小时
非合伙人律师: 元/小时
律师助理: 元/小时
计时规则:
1、路途时间减半计算;
2、甲方有具体事务委托时,乙方律师应及时告知该事务可能的工作小时。该事务完成后,如实际工作小时
低于预估小时或不超出预估小时的 120% ,则按实际工作小时计算; 如实际工作小时超出预估小时的 120% ,则按预估小时的 120% 计算;
3、计时收费应至少每个季度结算并支付一次,乙方不主动要求结算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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