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 反倾销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解释
一、 本文对 WTO 法律体制中司法解释的理解
在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我国,尤为强调司法解释作为一种权力的单
独存在,而且通过法律明确限定了司法解释权的主体。这导致了对一个实
际情况的忽略WTO 反倾销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解释
一、 本文对 WTO 法律体制中司法解释的理解
在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我国,尤为强调司法解释作为一种权力的单
独存在,而且通过法律明确限定了司法解释权的主体。这导致了对一个实
际情况的忽略,即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事实上不可避免的需要法律解释
,也就是说实现法律适用离不开司法解释这一重要手段;而在英美法系国
家,法院是行使司法权的当然主体,因而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责时,解释法
律成为他们扮演裁判者角色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手段。正如美国历史上最
有影响力的法学理论家之一,本杰明·内森·卡多佐所言:“对于各个案件
,由制定法提供的一般框架应当通过解释——即贯彻制定法的一些原则—
—的方法来填满。毫无例外,在每个案件中,法院的事务都是为制定法提
供其所省略的东西,但又总是通过一种解释的职能来完成的。” 可见,
在英美法系,司法解释更多的体现为一种完成职能的手段,也就是说,不
把司法解释单独列为一种权力,它是司法权的组成部分或自然延伸,如果
说一定要把它解读成一种权力,那也是附着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不可剥离的
一种权力。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制度的不同,法律环境的差异,对司法解
释的理解也会存在分歧。WTO 法律制度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
且也是近代发展最快、最新、最富活力的门类,它不仅对传统国际法有不
少突破,而且其法律规则从实体内容到程序规范都具有自己的特色,可称
作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全新的领域。 因此 WTO 领域的法律制度可谓自成
一体,“司法解释”在其环境中同样也有特殊的含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
(一) WTO 中的司法解释是行使司法权的一种职能手段
在 WTO 组织中,DSB 负责整个 WTO 的“争端解决程序”的运作,行使
司法机构的职能;而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负责“决策制定程序”,行使立
法机构的职能。按照学者约翰·H·杰克逊教授的说法,这实际上是在 WTO
体系内部进行了横向分配(horizontal distribution),把立法、决策权
赋予了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把司法权赋予了 DSB。 DSB 通过设置专家小
组和上诉机构具体执行其司法裁判权。
著名学者 Trachtman 提出了“契约不完善”(incomplete contract)
理论,认为人类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是不断发展的,人们对
未来出现的事物常常难以精确预见,因此人们在一个特定的时点上对社会
各方面的认识不一定很准确,所以在立法时应保持一定的应变因素,由实
际司法机关按照具体情况做出解释予以处理。WTO 一揽子协议作为国际“约定”是国际上主权国家之间的“契约”,根据“契约不完善”理论,它
亦需要司法解释予以弥补。WTO《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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