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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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与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与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与交通警察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与《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就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 〔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配备符合行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11)、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执法记录仪。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与监督检查,严格声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的执法监督与固定证据作用。
第二章 使 用
第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与机动车查验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第七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交通警察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交通警察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交通事故当事人与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就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交警支队、大队负责统一存储与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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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相关人员存储。
第十二条 交警支队应当制定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制度,建立交通警察执法记录档案,按照单位名称、执法记录仪编号、警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作为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交通警察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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