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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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医方的紧急处置权之我见
摘要:紧急治疗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法律上对于紧急治疗情况下医方的紧急处置权已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就是医方的紧急处置权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卫生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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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医方的紧急处置权之我见
摘要:紧急治疗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法律上对于紧急治疗情况下医方的紧急处置权已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就是医方的紧急处置权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从医疗纠纷案例与医疗实践来瞧,医护人员在紧急治疗情况下也可以实行拒绝治疗权与强制治疗权,同时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关键词:紧急治疗 法律 拒绝治疗权 强制治疗权
正文:紧急治疗就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履行职责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自医方接到患者伤病紧急求救或对患者实施治疗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产生,根据医疗法规规章的规定,紧急情况就是指患者因疾病发作、突然外伤受害及异物侵入体内,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或非常痛苦的状态,在临床上表现为急性外伤、脑挫伤、意识消失、大出血、心绞痛、急性严重中毒、呼吸困难、各种原因所致的休克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采取紧急治疗措施也可能导致患者一定损害。如心跳骤停时因胸外按摩致肋骨骨折合并小量血气胸、窒息时无气管切开条件,因未消毒医用针头刺入气管致感染,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损害后果;还如抗癌放射性疗法与化学性疗法等,都具有医疗行为的侵害性。医学上对这种具有伤害特点的侵害行为具有严格限制,只有在公认的医学标准范围内属于法律允许的行为,才受到法律的保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也就就是说因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医方应当免责。因此,紧急治疗构成要件的界定及其医方在治救活动的合理注意义务,就是确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关键。
从审判与医疗实践来瞧,危及患者生命的伤病紧急情况主要包括三类情形:一就是患者自身伤病的急剧恶化,非医方采取紧急救治措施不能阻滞患者伤病的急剧恶化。如医方履行了全面与必要的紧急救治措施时,可以免责。二就是不可抗力,即因患者伤病与医方救治过错以外的其它因素,使患者无法得到救治所导致的损害。对于这种情形,医方可以免责;如存在第三人主观原因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三就是采取医疗措施所引发的患者伤病急剧恶化,即由于患者伤病潜在的原因被医疗救治措施所引发而导致威胁患者生命的情形。
医方对于紧急治疗情况的处置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她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的批准后实施。
虽然,法律上对于紧急治疗情况下医方的紧急处置权已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就是,不少时候仍有一些特殊情况就是超出了法律规定之外的,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特点相比,医患关系主体双方的特殊性在于医方救治的技术性与患者求治的依赖性,因而医方依法必须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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