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目
录
第一章:工伤认定范围
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
1、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应到工伤定点医院就医,遇急诊情况可到就近医保定点医院就医,伤情稳定后需继续治疗的,应转往工伤定点医院就诊;
2、工伤职工住院应在工伤定点医院就医,并在取得《住院审批表》后到医院工伤所办理住院手续。
(四)就医管理
注:
1、 劳动局准备材料一般是在发生工伤后的五天内准备齐以上材料;
2、住院地点:应灵活掌握,根据受伤的实际情况,送往相关医院;
3、向生产副总、企管部长、人力资源科长以短信的形式汇报工伤进展情况;
4、公司内部填写《事故报告书》;
(四)就医管理
第三章:工伤药费及待遇申报
1、职工工伤待遇申请表(需贴工伤职工照片,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4、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5、门诊、急诊病历原件。
6、门诊处方底单(手写处方需有医院加盖专用章)。
7、医疗费收据原件。
8、住院治疗的提供住院病历(包括住院志、出院记录、医嘱、各项检查报告等)、费用清单(小白条的需要复印)。
9、交通事故认定书(因交通事故发生工伤的提供)。
10、再次治疗、转外就医的填报相应的审批表。注明:小于1千元的工伤《廊坊市工伤事故简易处理登记表》,必须在当月报此表;
(附样本)
(一)医疗费申报
1、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费收据原件。
4、职工工伤待遇申请表。
5、未发生协定医疗费的(主要指个人提出工伤申请,达到伤残等级的),需要提供原始病历。
6、身份证复印件
7、诊断证明复印件
(二)伤残待遇申报
1、工伤认定书原件。
2、职工工伤待遇申请表。
3、工亡职工死亡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殡葬证,死亡注销证明(派出所)。
4、供养亲属资格审批表。
5、供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6、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身份关系证明(主要有乡镇以上公安机关证明、出生证明、结婚证明等)。
7、交通事故需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8、单位证明
注:有原件的需要复印件
(三)工亡待遇申报
1、注意区分门诊治疗,住院治疗;住院治疗《工伤职工住院审批表》一式两份;转院治疗的需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一式两份;
2、治疗费用:发生工伤后由受伤员工部门向公司财务部筹措相关费用;
※关键点
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明细
工伤保险医疗费申报:
用人单位需填报《廊坊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强调公司垫付,实报实销,用药明细及用药目录
(一)工伤医疗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存在伤残等级的可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申报所需材料:
①《廊坊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三)》原件;
②工伤职工伤残证复印件;
③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投保基数证明,单位盖章(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份出具)。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由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
其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
本人工资=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投保基数的平均值
伤残津贴可以一次性领取,其最高期限不超过15年。但目前廊坊市的伤残津贴标准在逐年升高,所以是否一次性申领请慎重
(三)伤残津贴
注:
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工伤职工产生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被削弱,与工伤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自然应该享受相关的津贴赔偿。
(三)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四)生活护理费
A: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60个月)
丧葬补助金:
B:《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该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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